緣起:受到媒體關注的廣西貧困少年楊六斤兩周內收到捐助款600萬元人民幣,一夜變富,親戚爭奪其監護權。
建言: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近日指出,公募的慈善基金會發起或參與個人救助的情況現在比較普遍,這種做法實際上動用了公共資源有傾向性地選擇了特定受助人,造成了另一種不公平。
“楊六斤事件不是孤案。”金錦萍說,“我們身邊會出現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而陷入無助狀態的個體。立法角度講,法律不應禁止個體在網絡上發布信息。而這種消息一上網,從法律上看就是公開募捐行為。善款到哪里去?一種是直接進入受助人自己公布的賬戶,還有是某個公募基金會介入。這兩個方法其實沒什么區別,后者可能更規范,能勉強被解釋為公益募捐,但實際上還是存在風險。當大量資金都集中于一個個體,比如楊六斤,后來發現比他更悲慘的人由于沒有這種關注度而得不到救助。”
金錦萍說:“公募基金會應該為公益事業服務。判斷公益與私益的標準是受益對象的范圍。只有為不特定社會公眾或社會公眾的一部分服務時,才可被認為是公益目的。當為某一個特定人發起公開募捐,就違背了初衷,導致公益資源不公平使用。”不過,她認為法律不需要禁止眾籌,眾籌恰恰需要自由,允許個體發起對個體救助的募捐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