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小莊和小陳在情人節領證,兩年后,兒子出生。但在2014年,小莊發現已經撫養了近5年的孩子并非親生,遂一紙訴狀將小陳告上了法院。近日,閔行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小陳賠償小莊精神損失費1.5萬元及撫養費、鑒定費合計10余萬元。
2014年9月,小莊在偶然間發現小陳有婚外情,還覺得孩子長得不像自己,遂于2014年12月委托了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被鑒定人小莊孩子的生物學父親。2015年2月,兩人協議離婚,按照協議約定,孩子隨小陳生活。小莊認為小陳的行為給其的精神造成嚴重損害,一紙訴狀將小陳告到法院,要求小陳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及其撫養費合計26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孩子非小莊的親生之子,除非小莊自愿,否則,小莊對孩子是沒有撫養義務的。小陳隱瞞了其與案外異性發生關系并生育一子的事實,致小莊誤將孩子視為親生兒子與小陳一起共同撫養,顯然小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此,小陳應當承擔賠償小莊精神上和物質上損失的侵權責任,故法院對小莊的請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