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修改條例昨日出臺,今后,“雙獨”等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家庭征收社會撫養費條件將被放寬。
修改辦法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周歲,并且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兩個條件均要滿足,才對其征收相應的社會撫養費,而修改前,兩個條件滿足其一即征收。“或者”改為“并且”,一詞之差,放寬了對符合規定生育二胎當事人的征收條件。征收標準,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據了解,本市人口計生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其實幾年前就已經開始按照新辦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此次條例修改,是為了與《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社會撫養費 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